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生活中心/綜合報導
1月11日是2020年台灣總統、立委選舉投票日,不過許多人投完票仍需上班,但依勞基法所訂定投票日為「放假日」,依法勞工應放假1天、工資照給,倘若勞資雙方說好當天要出勤工作,雇主不能影響勞工去投票,出勤的工作時間也需加給加班費。
▲投票日=放假日!出勤上班要算加班費。(示意圖/翻攝自Pixabay)
勞動部表示,1月11日為總統、副總統和立委選舉投票日為「放假日」,雇主應給勞工1天、若勞工當天為工作日應要加發加班費,且不能影響勞工去投票權益,若雇主未依法給假給薪,或者未給出勤上班者依法計算加班費,可處罰鍰2萬到100萬元不等。
至於投票日出勤要加班費要怎麼給,假設一名月薪3萬6千元的勞工,換算下來日薪為1200元(時薪150元),投票日當天若為工作日,在約定出勤時間中,有2小時去投票,返回工作6小時,加倍發給工資則為時薪150元*6小時共900元,當月雇主應給月薪3萬6千元加上加班費900元。
如果投票日當天若為該名勞工的「休息日」,卻被要求出勤工作6小時,加班費計算則為時薪150元加上前2小時加班費用150元的3分之1,等於400元;而超過2小時以後則是時薪150元加上加班費用150員的3分之2,四小時費用為1000元,當月雇主應給月薪3萬6千元加上加班費1400元。
以下文章來自: https://www.setn.com/News.aspx?NewsID=67009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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